誰來佔領NBA?1%、5%、還是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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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昌德、陳鴻嘉

繼1998年之後,美國國家籃球職業協會(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NBA)今年再度因為勞資爭議而取消季初比賽,使得球季縮水。NBA球團老闆想藉著今年中重新簽訂團體協約的機會,減少球員的分紅比例、以及設定嚴格薪資上限,遭到球員工會(Nat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Association)拒絕。因此,資方於7月1日起宣布「封館」,[1] 取消了11月前的所有比賽。在一度鬧上法院的焦土對抗之後,雙方達成大致上為「五五分帳」的協議,新球季延至耶誕節開打。

1280px-Harden_&_Neal_Drew-Goodman圖/wikipedia

看到這些彷彿「拷貝貼上」般再次發生的重大事件,難免想起馬克思在某處說的「歷史上第二次發生的都是以鬧劇出現」名言。有時,斷章取義的犬儒主義者會認為,「所有第二次發生的(或現在發生的)革命」都只是無須認真對待的鬧劇(誤),因此也就把所有這類文化產業內的勞資衝突簡單地看做「貪婪老闆與自私明星之間的荒謬錢鬥」(大誤)。放下犬儒者目空一切的姿態,或許才能理解這次球員抗爭教我們的事情。

1%的老闆想拿走什麼?

NBA老闆宣稱自2005年起生效的現行「集體議價協定」[2],已經使球團虧損達10億美元。資方藉著這次換約,想壓低勞方所得、增加自己的收益。資方提出的作法,包括將球員在NBA營收中「籃球相關收入」(BRI) [3]的分配比例從原來的57%降到50%,以及「薪資上限」[4]從過去較有彈性的軟性規定、改為強制性的硬性規定等。

不過球員工會引用Forbes雜誌公布的數據指出,球團根本沒有虧損,那些赤字不過是老闆玩弄會計手段的結果。因此工會堅持必須延續過去的軟性薪資上限,但BRI的分配比例則願意降到52%。資方對此並不領情,聯盟總裁David Stern「要一塊給五毛」就地還價,將球員的BRI分配「提升」到最高51%的彈性比例。資方屢次放話表示,工會不接受就拉倒,如果未來再回談判桌,資方給球員的BRI分配比將會更低。

新版團體協約的協商從今年初密集開始,期間歷經不下十數次會議;也因為NBA在美國為四大職業運動之一,而引發各界關注、使得聯邦政府介入協商,但也因勞資雙方各有堅持而無法見效。在漫長過程中,資方的態度始終強硬,尤其是現任Charlotte Bobcats老闆的前NBA傳奇球星Michael Jordan的態度特別引人側目。他一反球員時期力挺工會的作法,不願意與球員「五五分帳」、主張只給勞方47%,成為資方「鷹派」的代表人物。這讓許多視Jordan為偶像的現役球員感到失望,有人甚至直斥他為「叛徒」。工會執行長Billy Hunter則是回敬Jordan說:「如果你虧錢,那就賣球隊」——這句話正是Jordan於1998年NBA封館風波時,對當時「哭窮」的球隊老闆所說的名言。

工會雖然有許多大牌球星的支持,但畢竟球員「人多嘴雜」,因此勞方在談判期間屢屢出現內鬨,包括「鴿派」的二線球員,在「沒球打就沒薪水」的壓力下,希望盡快結束抗爭、早點開始打球;或者傳聞Los Angeles Lakers球星的工會理事長Derek Fisher貪圖未來退休之後在聯盟內能有一官半職,而與資方「眉來眼去」,被媒體形容為「NBA無間道」。資方步步進逼、又透過媒體放話,迫使各球隊工會代表投票一致否決資方提案,然後以退為進、放棄工會代理球員進行集體協商的談判責任(disclaimer of interest),改由律師出面提出「反壟斷法」控告資方獨佔。檯面上對簿公堂,檯面下勞資雙方的態度都稍顯軟化,因此在十一月底達成協議,勞方同意降低BRI的比例到大約51%,其他例如薪資上限相關規定等等,則大體呼應了球員工會的要求而沒有太大的變動。

面對99%群眾的怒火

但在封館期間,眾多球迷對NBA封館感到無比失望,認為球團老闆搜刮利潤固然可惡,可是NBA球員並不是一般勞資衝突中那些無助的弱勢勞工,相反的,他們許多人坐擁高薪,卻還貪婪地不願放棄那些區區幾個百分點的利潤。因此包括總統歐巴馬等許多球迷,都將NBA勞資雙方的爭議視為「億萬富翁與百萬富翁的錢鬥」,認為當中真正受到傷害的只有球迷。

這樣的想法並非無的放矢,例如,Lakers當家球星Kobe Bryant去年年薪就接近2500萬美元的天價,而Miami Heat的LeBron James年薪也高達1600萬美元、更別提Nike另外給的9000萬美元代言合約。當然,他們兩人的收入是絕少數的金字塔頂端,但總體來說,NBA球員的平均年薪也達到600萬美元之譜,仍然是美國人平均年收入4.3萬美元的140倍!所以許多自居為99%的球迷此時義憤填膺,主張應該要「占領NBA」,並聯合那些靠NBA吃飯的聯盟小員工、球場內部與周邊商家、以及年薪低於5萬美元又難得上場的可憐菜鳥們,一起向1%的NBA老闆、以及5%的明星球員索求公道。

擔任工會副理事長的Atlanta Hawks球星Etan Thomas回應「佔領NBA」的說法,指出球星也是被NBA的老闆們所剝削的雇員。他反問,球員跟老闆之間的權力的不平衡顯而易見,難道只是因為球星的薪水比較高,就被歸類到跟老闆一樣的1%?Thomas引述之前職業美式足球(NFL)封館事件中球員Troy Polamalu反駁所謂的「億萬富翁對百萬富翁的戰爭」說法,指出工會是對抗大企業的小蝦米,當資方的邏輯是「有錢人有權說話」,而工會要爭取的正是「人民有權說不」的「佔領運動」主張。

同時,兩位政治學者Paul Frymer與Dorian Warren也在報端撰文表示,其實球員工會正是占領NBA的99%。高薪的明星球員雖然收入一點都不「99%」,但是他們工作完全受制於老闆與管理階層的狀況就是「99%」。當然,明星球員跟一般被壓制的勞工不同,他們有令人稱羨的高薪、及媒體鎂光燈的高度關注,所以能夠發出聲音,例如Heat球星Dwyane Wade在一場勞資會議中跟Stern回嗆:「別用手指著我罵,我又不是你的小孩!」。NBA球員能夠不被老闆「吃人夠夠」、又能夠擁有較高的收入,正是因為有團結的工會在撐腰。工會組織有助於提高勞工薪資與改善處境,因為根據研究,有工會的勞工的平均年薪,比沒有工會的勞工高出1萬美元。而美國勞工處境之所以每況愈下,跟工會參與率持續下滑脫不了關係——參加工會的勞工比例,在二次戰後一度高達1/3,下降到目前私營企業中只有不到10%。

球星如何成為5%

從美國職業運動的發展來看,即使「貴」如球星,也不保證他們能夠跟資方一般享有利潤分配與管理的決定權。例如1960年代職業棒球大聯盟(MLB)的黑人球星Curt Flood,當球隊引用契約中類似「優先續約權」的「保留條款」[5]、而把他像商品一樣任意交易時,Flood拒絕並提起訴訟,表示這不平等的保留條款,使得球員如同「黑奴」。但是當時其他球星都袖手旁觀、不願意為他出庭作證,Flood在缺乏同儕奧援下抗爭失敗,終結了燦爛的球員生涯。一本記錄他生平的傳記,書名傳神地直指球星的實際處境:高薪的奴隸(A well-paid slave)。

在Flood之後,包括NBA等美國職業運動,歷經各球員工會的多次抗爭與訴訟,逐步建立了自由球員制度[6]。因而在勞動市場中雇主互相競爭下,促成了明星球員的薪資在1970年代後期之後的快速成長,以致於逐漸形成許多收入令人咋舌的天價球星。這當然也證實了球員勞動條件的提升,絕對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工會與勞方團結抗爭後的果實。

可是如此一來,老闆把所有勞工共同創造的利潤,在搜刮了大部份之後,再不成比例地只給予少數球星天價的薪水,導致球員間貧富極端不均、呈現「M型社會」,也加深了對基層勞工的壓榨。因為,NBA球賽能夠創造這麼高的利潤,並不只是因為球星的炫目表演而已,更是由一起參與勞動的底層球員、聯盟工作人員、球場商家與員工、乃至於媒體轉播的基層員工等,所共同生產出來。如果沒有基層球員與底層員工一起「加工」,球星們球技再高、鬥志再強,能夠做的仍然只是「業餘的」街頭鬥牛罷了。

因此,球星「獨自」享盡富貴的同時,也成了球團老闆剝削底層勞工的共犯。這正是「佔領NBA」提倡者所提出的質疑:球星成了自外於大多數勞工的5%。

真正占領NBA

老闆利用「成為球星就能享受高薪」的幻想,進一步剝削了更多的可憐菜鳥與基層員工。球星平時沒有跟多數勞工站在一起,反倒是跟資方結盟成為「夥伴」,所以在關鍵時刻,就難以取得真正99%群眾的認同。如果NBA球星只是套用「占領運動」的革命口號,但卻沒有真正實踐「99%」的意義——就是「雨露均沾」將利潤與所有勞工共享,讓大家都能「均富」——那麼這場勞資爭議就會成為一場鬧劇。

這正好就是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所揭示的意義之一:第二次發生的革命,要擺脫成為「鬧劇」的窘境,就必須揚棄「口惠實不至」的「口號革命」。要是NBA球星真正「學會革命」、把抗爭果實與所有基層球星與底層員工一起共享,就能夠團結所有的員工與球迷,也才能名正言順地真正共同佔領NBA。

[1] 封館(lockout)是「為了抗拒勞方的要求,或是得到勞方的讓步,資方保留勞方的工作機會。」在封館期間NBA一切活動停擺,球團與球員間不得有任何接觸。球員不僅領不到薪水,也不得使用場館或任何球團提供的設備與協助訓練的人員。而球團則是無法和球員交涉、簽約或與其他球團進行球員交易。球團也不得舉辦有關籃球的活動例如夏季訓練營、熱身賽、球隊訓練、教練會議以及球隊會議。
[2] 集體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是指由資方(NBA球團的老闆們)及勞方(NBA的球員們)所簽訂的協議,確立勞資雙方的各種權益,包括針對球員合約、球員交易、聯盟收入分配、選秀會及薪資上限等的規定。
[3] 「籃球相關收入」(Basketball Related Income)指全季門票收入、轉播權利金、周邊商品、全國電視轉播權、主場周邊一定距離的授權專賣店以及一些聯盟大小的收入等等。這個數字約莫會在每年7月初計算出來。球隊的薪資上限就是依據此數字乘以球員應分得的比例(也就是此次勞資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再除以30支球隊而來。
[4] 薪資上限(salary cap)是每支NBA球隊每個賽季可以用來支付球員的工資總和。其用意是限制財源無慮的球團以銀彈攻勢網羅一流球員,以免小本經營的球隊無法競爭,整個聯盟強弱差距過於明顯,球賽精采度不足。不過NBA的球隊仍可以利用一些特殊條款讓球隊在超過薪資上限的情況下簽下球員,所以NBA薪資上限因而被稱為軟性薪資上限。
[5] 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源起於美國大聯盟成立之初(當時只有國家聯盟),球團為綁住明星球員所設,若球團老闆不放棄「保留條款」,球員就不能轉隊,或賣給別隊也不得違抗,後來延伸到整隊球員都受「保留條款」的約束。1922年大聯盟不受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所限,資方權力更為擴大。
[6] 自由球員(Free agent)是指沒有合約在身的球員的自由球員即為自由球員,他們可以和任何一支可以給他們提供有效合約的球隊簽訂。
劉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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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看運動賽事,關注社會運動。喜歡各種媒體資訊與娛樂,很害怕臉書。有時間運動與發呆,沒時間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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