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誕生的意義 ── 簡評《文化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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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洪淳琦

今年五月二十號,《文化部組織法》正式生效,文化部掛牌運作。

時代過去,台灣的文化在改變。掌管文化事務的政府機關,雖然行動緩慢,但終於也在經歷「文化」一詞的典範轉移。民國七十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生效,第一條設立宗旨告訴我們,「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設文化建設委員會」。設立宗旨就彰顯了統治者對這塊土地的想像:台灣沒有文化,因此需要重新建設,而且要建造發揚的是「中華文化」,台灣粗鄙鄉野的精神生活更是需要提升。

文化的典範轉移:轉移了嗎?

台灣當然有豐富的文化,奈何就是沒有統治者想像中的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文化的同時,對台灣原有文化的破壞當然非常致命,因國家盡力建設其一,必排除其他。因此,認定為不入流的文化被禁止,我們土地上原住民族、客家、閩南的語言、文化迅速流失。但,人為打造的文化建設也是如此蒼白,花費三十年的時間建設,台灣內部累積的能量水到渠成時,一瞬間內我們就能看穿、推翻、戲謔這種文化建設它空洞的本質。

文建會的組織條例,卻一直沒有隨著三十年間台灣社會的改變而修正,幾個可以說不入流的文辭,包含已提到的第一條「規劃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第二條文建會需執掌「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這些將文化視為作戰工具的詞語,到今天都還是有效的法律。一國文化行政機關的基本組織法,能夠一直以這種目標和文字生存到現在,才終於要被取代,實在也是一大奇觀吧?

終於,我們的文化行政機構將脫離「文化建設」這個怪誕的名字,是不是表示我們從戰時生活終究要走進了日常生活?文建會在網站上的文化部改造說明是這樣寫的:「為提升文化為國家發展的首要戰略,將透過政府組織改造,整併相關部會,健全文化行政體制,以利文化事權統一、資源有效整合、預算統合分配,將文建會及相關單位改制為部的層級─文化部」。

文化,即使今年之後不再是對敵文化作戰的武器,難道還是國家發展的「首要戰略」嗎?文化作為軍事性的隱喻,在文建會心中是如此根深柢固。文化何必非是工具、何必是戰略?台灣的文化,為什麼不能因為它自身的價值而有其存在的目的?

我不知道文建會是否因為當文化具有工具性的戰略價值,才有辦法說服立法者把公務員的員額、預算投注到文化領域,但不論如何,文化部組織法都已脫離說帖、草案、公聽會了,我們需要文化部完整的轉型。文化部,從來都不是因為文化是國家發展的首要戰略,才能存在,相反的,文化部存在的理由,正是台灣豐富多元的文化本身而已。因此,我認同現在文化部組織法第一條所規定的設立宗旨,以簡單的條文超脫了戰略和意識形態:「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

文化部的組織和任務安排

文化部組織法只有八個條文,文化部另訂定「文化部處務規程」,來分配文化部內部單位的分工執掌。本文限於篇幅,只能以上述兩部法令,介紹文化部內部重要單位所負責的事務,及法條文字中可能產生的矛盾。

首先,依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文化部底下有兩個附屬機關,性質上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

一為「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實際上是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更名而來的,承接原業務。另外一個是「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新聞局在文化部成立後裁撤,承接新聞局中關於廣電音樂之業務。

另外,文化部裡的負責文化事務的幕僚單位有七個司,來因應文化部組織法規定應辦理的文化事務。

第一個是「綜合規劃司」,主要工作包含重大文化趨勢政策、中長程規劃、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

第二個「文化資源司」,主管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相關事項。本司與前面介紹過的「文化資產局」業務重疊,依文建會的說明,「司」是內部幕僚單位,定位為政策擬定單位。需要執行政策,必須行使公權力的,則以「局」之三級附屬機關設立。所以,文化資源司是行政機關裡的內部單位,屬於研擬政策階段;而文化資產局是行政機關,負責「執行」階段。至於是否能將業務全部切分為研擬和執行二部份?仍待文化部實際作業後檢驗。

第三個,「文創發展司」。主要負責文化產業政策之規畫、法規研擬;文化創意產業獎助、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與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等。

從上述列舉的工作,顯示出文建會研擬文化部處務規程時,對文創的實質內涵並不了解。例如,文創司要負責「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與推動」,又要負責「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和推動」,如此情有獨鍾地重複了兩次文化和科技的結合,不知原因為何?科技與文化的結合,在科技時代應是藝術家專業而自由的選擇,不知道是否還需要由文創司負責提點和計畫?

文創司另負責「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希望促進跨界結合,似乎十分熱衷於「結合」及「加值」二字。我不反對跨界結合,只是令人懷疑的是,文創的發展是否應先把目標訂為「跨界結合」或「文化科技結合」?文創計劃的主動性,究竟是在藝術家?還是在文創司?

翁金珠立委也提案不同版本的文化組織法草案供立法院審查(但未被採納),其中她批評文創司存在的必要性,說:「文創一類詞意籠統、概念任意變化,通俗於坊間無妨,應用於官制署稱則不當,將導致職掌之範圍模糊事權僭越、資源重複,可人為解釋之部份過多,陷公務人員於無所適從。」這批評有一部份已經為時已晚,前兩年立法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正式定義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文創」一詞,已經確定在法律上將會廣泛地應用。但另一方面,在文化部處務規程中,無所適從的官員,窮盡其想像所寫出文創的內涵,竟發生了法條重複和語焉不詳的問題,使得翁委員的評論,仍值得我們反省。

附帶一提,前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裡面列舉出的文創產業範圍,也不是文創司所能掌握的範圍。文創產業,有一部份跑到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執掌的範圍去、有一些跑到人文及出版司去了、又有些跑到管理視覺藝術和表演藝術的藝術發展司去了。如此一來,文創發展司還剩下什麼呢?

第四個,「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電影產業、廣電產業、流行音樂產業政策及法規研擬推動;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等。

它的名稱有個有趣的插曲:文建會所提出的草案版本,本來只叫做「影視發展司」,但主管範圍涵蓋廣電、電影和流行音樂。後來經過自認流行音樂的代表余天立委極力主導,還提出自己的文化部組織法版本,該版本將「電視司」、「電影司」和「音樂及出版司」直接分成三個司,以全力發展這三個領域。最後立委們協商的結果,就是在這個司的名稱上,把「流行音樂」幾個字再加上去,以表示朝野重視。

本司也有和文化資源司/文化資產局一樣的問題,本司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業務重疊,劃分司和局的權責也是未來執行可能的問題。

第五個「藝術發展司」:視覺藝術、公共藝術和表演藝術相關的政策推動,及個人獎助、跨界展演藝術和傳統藝術之規畫。

第六個「文化交流司」,負責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之規劃。這部份在立法院審查時,也有立委提出質疑,因為外交部不完全贊成文建會想在我國駐外單位廣設文化中心的想法。文化部成立後,從外交部駐外的員額中移來文化部的,只有十六名,是否能達成文化交流的目的,仍有待檢驗。

最後第七個司,「人文及出版司」。該司負責人文素養之培育、文學創作人才培育交流、多元文化保存、融合及發展、出版產業之法規政策規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圖書、史料等之利用等等。

看到上述文字,我們必須思考究竟國家應培育什麼樣的人文素養?會去永康街喝咖啡的人才有人文素養?常去戲劇院音樂廳的人才有人文素養?對人文素養單一的想像,可能會重蹈文建會組織法時期,職司建設單一文化的覆轍。同樣的,本司負責的「多元文化的保存、融合及發展」,「保存」和「融合」兩詞之詮釋也應當心。多元文化,不應是將少數文化關在博物館裡保存,而是如何讓台灣能成為一個真正尊重、包容、多元並陳的蓬勃社會。在國家的法條中談「文化融合」,更有掌權者以其強勢文化,融合其他文化的隱憂。

我們堅定的知道,台灣,既不要某種特定的人文素養,也不需要融合成單一文化。

我們仍需要革新、多元的思維

在文建會提出的文化部組織法草案版本中,文創司、影視發展司及藝術發展司的司長職務,可比照專科以上之學校教授聘任。換句話說,這幾個司的司長可以不用從具有高階公務員資格者中來尋找,相反的,可聘任民間的專家來擔任司長。但這個立法嘗試,在黨團協商時就被刪除,至於為何刪除,從書面的立法歷程上找不到原因。但,困在總員額、銓敘資格的文化部,能否能找到合適的人才,來規劃我國的文化政策?文化部如何引入外部的、大眾的、及專業的意見,是我們應該關懷的議題。

最後,我們也要指出,文化部的升格,不應只是新的組織法把各機關合併、重設。我們應持續追問:這些行政機關內部的人員,在整理辦公桌、搬辦公室、改門牌後,是否透過有效的訓練、教育、討論,使他們具有革新的思維,讓真正新的文化部誕生?

(本文作者洪淳琦為哈佛法學碩士、執業律師,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成員。專研文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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